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谣言干扰司法 法律难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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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zjnnn
时间:
2012-8-12 03:58
标题:
谣言干扰司法 法律难追究
“药家鑫案”二审结束后,张显第一个飞奔向等候在法庭外的媒体发布消息。右上为张显博客的道歉信。
新闻背景
7月31日下午,药家鑫父亲药庆卫诉张显名誉侵权案在西安雁塔法院开庭宣判,被告张显被判在微博、博客上连登30天致歉声明,并向药庆卫支付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双方表示服从判决,不再上诉。
我国尚无法律规制影响司法审判行为
在这个公众关注的案件中,一审法院在审理和判决中引用了“名誉权保护”的法律规定,也借鉴援引了国内外近年来对“公众人物”表达限制的最新理论和实践成果,以发布人审查义务的过错责任解释了“网络转载”为什么不能免责的理由,体现了近年来我国法院在人格权保护领域和网络侵权领域做出的积极有效探索和尝试。
但是,这个案件并不是一件普通的民事侵权案,原告的诉求本意并不是仅针对被告对其名誉权的侵害问题。更重要的是针对张显作为“药家鑫案”的原告代理人,在该案中利用网络谣言和不实信息左右舆论导向,客观上故意影响司法审判的问题。
从这个意义上讲,本案实际上是一个以“民事裁判”作为杠杆,以“撬动”的方式解决“药家鑫案”中张显存在的非法行为。这种“旁敲侧击”的维权方式,在当下司法体系中也是无奈之举,因为我国尚未存在一部法律去规制那些试图以非法方式左右舆论,侵扰司法独立和审判的行为。
英国以“藐视法庭罪”规制干扰司法
“药家鑫案”被热炒之时,公众聚焦点除了在于凶手手段之恶劣以外,更多的聚集在该案主犯为“官二代”和“富二代”之上,并随之曝出凶手之父为所谓“高官”、军队“蛀虫”、拥有大量房产等网络谣言。事后这些都被证实为子虚乌有的谣言,大多直接或间接出自该案原告代理人张显之手。这些谣言刻意造成的“铁证”,无疑是在利用大众舆论的“仇富”、“仇官”心理,从侧面给予案件审理压力,事实上已经造成了对法院独立审判工作的不良影响。
之所以无法直接以“恶意影响司法审判”追究张显法律责任,主要原因在于我国这方面立法缺失,法律仅对法官独立审判作出了具体规定,但是没有直接对那些侵扰行为作出明文规定。
相比之下,国外的相关立法就完备一些。英国用“藐视法庭罪”来规制那些试图以舆论来影响法官和陪审团的行为。“藐视法庭罪”在英国是一种非常严重的犯罪,类似于我国的公诉罪,其涵盖了包括出具伪证、冲击法庭、对法官和陪审团攻击、用各种形式侵扰司法独立、影响舆论导向在内的多种表现形式。
我国法律虽然以“伪证罪”、“扰乱法庭秩序罪”等罪名包含了“藐视法庭罪”大部分类型,但是对侵扰司法独立的行为却无法全面涵盖,这也使得我国司法与舆论之间的关系很难做到“泾渭分明”。尤其是在网络社会中,对像张显这样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肆意在网络造谣的行为,除了走民事自诉程序以外,很难有行之有效的规制。
美国规定特殊时期真实信息也“禁言”
与英国的事后制裁不同,美国更注重对行为的事先规定,大多以“禁言令”的形式由法院向涉案当事人、律师、代理人下达,禁止他们向特定人或者公众谈论涉及到案件的话题。
美国“禁言令”适用极为普遍,前段时间美国著名影星尼古拉斯·凯奇因糟糕的财政状况,可能被诉至法院。在此之前,凯奇律师就向法院提请了针对涉案银行问询其经纪人的“禁言令”,理由是可能出现的信息公开属于隐私保护范围,而且会影响凯奇公众形象,也会影响未来可能出现的司法审判。
美国一向宣称言论自由,但是在面对舆论可能影响司法之时,美国法律毫不留情地对媒体和舆论进行管制,目的就在于保证司法独立和程序正义。
值得注意的是,不管是英国的“藐视法庭罪”,还是美国的“禁言令”,禁止的都是涉案人员在特定时期内向公众表达的行为,即便他们表达的都是真实的信息,同样不影响罪名的成立,性质上属于刑事法律中的“行为犯”,即不管客观上言论是否影响到了司法独立,只要其做出了特定行为,就不影响定罪量刑。
延伸阅读
“1元诉讼”就为争口气?
精神损害赔偿仅为1元的案件很多,前几年姚明诉可口可乐肖像权侵权案就是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一个。这类案件中,原告大多以“不蒸馒头争口气”的心态提起诉讼,并附带一些其他诉讼请求。“1元诉讼”在于强调诉请法院维权的初衷不在于金钱赔偿,或者强调侵权后果并不是可以用金钱来衡量的。但是,本案这1元诉讼请求,在客观上限制了法院扩大适用侵权损害后果的可能性,限制了本案判决结果可能存在的“张力”。
不过,如果本案诉请赔偿额较高的话,也会存在一定现实问题。我国尚未明确谣言干扰司法的行为该如何定性,究竟属于以行为论的“行为犯”,还是以影响结果论的“结果犯”,这就可能给法院出了一道难题。如果将“侵扰司法独立”为侵权结果进行考量,无疑可以加重张显民事责任承担,这就从侧面上承认了西安法院在审理“药家鑫案”之时确实受到了干扰,这样一来司法权威性可能将受到质疑。如果不将“侵扰司法独立”为侵权结果考虑进去的话,那就会在客观上使得这个案件失去最重要的意义。
道歉应更有诚意
法院支持了原告仅为1元的精神损害赔偿,但没有支持要求张显在二十几家媒体道歉的请求,仅要求张显在其微博和博客上进行道歉,裁判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的司法解释》,因为张显的侵权发生在微博和博客,所以道歉范围也应限制于此。
张显只在微博和博客道歉够不够呢?“药家鑫案”轰动全国,很多媒体和社会大众往往通过关注当事人网络言论达到直接或间接获取信息的目的,此情况是张显在发表言论之时可以事先预见到的,后来在各大媒体上出现的侵权言论也大多转引于此。同时,在原告提起“1元诉讼”限制了提高赔偿额的前提下,可以将道歉范围适当扩大,以达到理想的法律效果。
张显在8月1日博客中发表了《致药庆卫先生的一封信》,从这封信的内容看,对干扰司法独立、造谣惑众的行为只字未提,也没有做出真心忏悔和诚意道歉的表达。药家鑫因罪行按照法律程序被宣判和执行,确实不是所谓的“言杀”。但是,张显作为一方案件代理人,在案件审理时期肆意造谣,恶意引导舆论,单从行为本身来看,就应当被法律追究。
作者:
jjwxc
时间:
2012-8-12 06:17
但是如果当时没有强大的舆论压力,药案会不会轻轻放下呢?就像他爸是李刚的那位,一死一伤,就判了有期徒刑6年和55万赔偿。但是造谣的处分也太轻了,应该判他一段时间不能执业才好。很不喜欢张后期做的一些事,尤其是药被行刑后又找上门,讨要药家以前答应给但当时被退回的“赠款”,何况在社会捐了不少钱的短短数月之后就说没钱用了,有点太过贪心的感觉。
作者:
ysy1002
时间:
2012-8-13 05:23
司法不公正,只好靠舆论,于是司法指责舆论干扰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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