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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一个无助女孩被强奸后的血泪控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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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女孩的血泪哭诉
时间:
2013-12-5 03:06
标题:
[求助]一个无助女孩被强奸后的血泪控诉!
我一个花样的24岁女孩,可能有着幸福快乐的未来,爱我的丈夫,乖巧的孩子,一个美满的家庭,我也孝顺父母,尊敬长辈,他们养育了我,而我却还未报答,这一切在2013年10月13日晚戛然而止,我被苏州工业园区地产经营有限公司总经理何坚灌醉后强奸,人证,物证,警方调查视频全部证据都有。他是通过聊天软件认识我的,被他骗出来后第一次见。我于2013年10月14日中午在朋友陪同下到园区湖西派出所报警,公安部门于当天把何坚抓捕,次日刑拘。过后公安部门收集证据后报请园区检察院批捕,园区检察院找我做笔录。相关检察官说强奸是两个人在场的事,很难认定,我当时就觉得检察官的话中有话,所以不放心打电话问相关办案民警,民警说如此证据确凿完整的案件,不可能不批捕的。但10月28日检察院以简单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批捕何坚,我怀疑是相关人员被打了招呼的结果,因为犯罪嫌疑人是园区最大的国有企业的主要领导。我于2013年11月4日得知不批捕情况后立马找到检察院要求复议。园区检察院有一个领导说,整个案件强奸事实是肯定的,我们要求公安部门重新提供一些新的证据后会立马批捕。我又去园区湖西派出所找到相关办案民警,民警说这个案件出现不批捕很意外,也很气愤,怎么会这样,同期半月辖区内三个强奸案,其他两个证据都没有这个案件完整也都批捕了,就你这个案件没批捕,民警还说,在28日放嫌疑人出看守所时,嫌疑人对民警说“你们今天认识我了吧,你们认识我是你们的荣幸,以后会对你们有好处的,你们要知道,我怎么可能会有事呢!”相关民警听后极度气愤。所以我怀疑是因为嫌疑人的身份和特权才使得检察机关不敢批捕。11月11日公安机关二次报请检察院批捕,我过后多次去检察院问相关进展,检察院相关人员总是跟我讲,这个人肯定是坏人,强奸你也是事实,请你等候检察院批捕的结果,但前几日我再去问结果时,相关人员态度大变说“这个事情很复杂,不一定能批捕,你被灌醉后还应该有性防御能力,所以你也有责任。”天哪!我当时已经一点知觉都没有,还哪来的性防御能力,听了这番话,我深深的感觉到犯罪嫌疑人真的有一手遮天的能力,也深深的感觉到官官相护对我们百姓尊严的践踏。我们的法律在一些特权人的身上就不能制裁他了吗?我现在严重抑郁,日夜煎熬,一想到他强暴我后仍得意的嘴脸,耳边不断的想起他威胁我的每句话,他的淫笑,一切的一切使得我只想自杀,我对不起我的爸爸妈妈,你们生了一个可怜无能的我,谁都有姐妹女儿,我不能让这个畜生继续在社会上危害他人,但我的能力有限,难道我这一个小小的生命在世上消失时都没有正义的力量为我讨回公道吗?我真是死不瞑目啊!
恳请亲爱的网友为我转发此帖,为我在人间伸张正义!
一个女孩的血泪哭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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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这个畜生的帐号签名,他施暴后仍在聊天软件中狂妄的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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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阿树
时间:
2013-12-5 09:16
建议楼主发到天涯之类的影响力比较大的网站去,他毕竟只是个国企老总,只手遮天的范围有限,这年头网络力量还是很大的。也可以找记者。
还有微博,发给一些热门的微博,请他们代为转发
作者:
黑猫一只
时间:
2013-12-5 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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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阿树
时间:
2013-12-5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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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黑猫一只
嗯,丫丫影响力有限,主要还是海外华人圈可能比较出名
在国内知名度不是太高
作者:
文火慢炖
时间:
2013-12-5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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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阿树
回复
3#
黑猫一只
各大论坛都有这个帖子,发帖人都叫这个名字,发帖时间都是这两天
一个表述事实没有明显漏洞,逻辑思维非常清楚的好女孩儿,能去网聊后和陌生男人见面喝酒?一个强奸犯能告诉受害人他姓名工作职务?这件事儿忒蹊跷
请原谅我冷血
作者:
weixiao612
时间:
2013-12-5 13:32
好女孩儿不会蠢到让自己被灌醉吧= =还是和陌生的网友。
作者:
sizomouu
时间:
2013-12-5 13:50
24岁,有孩子也就1岁或2岁吧。能有时间上网找男人喝酒吗?
作者:
florazeph
时间:
2013-12-5 14:00
实在是自己作风也有问题,网聊喝醉被强奸,居然还有完整视频,这种事自己也是有问题的啦,法律上也有很多漏洞可以钻,比如搞不好是自愿的?时候诬陷对方?除非有伤可以验伤,或者视频中有激烈反抗什么的。。
作者:
baby123
时间:
2013-12-5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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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文火慢炖
排你,网民的心里最好利用,有的时候是这个人的竞争对手想要搞掉他,设计出来的。然后利用网络来搞大。再有就是小三想转正,但是呢没能力因爱生恨就设套了,一个地产经营有限公司总经理,钱这么多包情妇包外围女都够了,得多么变态阿重口味强奸人妻。当然不排除其是事实而这个总经理是光长肥膘不长脑子的。
作者:
jj0120
时间:
2013-12-5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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