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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均为同性恋 为生子协议结婚

北京晚报讯 (通讯员 刘娜 侯雪婷) 因性取向原因,王先生和妻子结婚只为实现合作生子目的,未料未能完全实现,王先生遂将一纸离婚诉状递交法院,要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今天海淀法院透露,因王先生于妻子分娩后1年内到法院起诉离婚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驳回了王先生的起诉。    王先生与张女士为传宗接代于2010年登记结婚,双方约定通过医学手段一次生育两个孩子,一人抚养一个,协议履行完毕,双方协议终止,办理离婚手续。后张女士通过医学手段于2011年4月生育一子,并拒绝再次生育。

  原告王先生诉称,他与张女士均因性取向原因,在签署形式婚姻协议的前提下,为了传宗接代的目的于2010年登记结婚。登记结婚后,女方通过医学手段受孕,经孕检为单胎,事实证明双方最初的形式婚姻目的已无法实现,于是男方曾3次向女方提出终止形式婚姻及合作生育计划,但女方承诺第一个孩子生下后由男方抚养,她会在两年后生育第二个孩子由她抚养,两个孩子所有生育费用均由男方承担。在女方承诺下,男方答应继续履行形式婚姻协议。

  后在王先生的照顾下,女方于2011年4月在国外生育一子,但其拒不履行第一个孩子归男方抚养的承诺,将孩子独自带回国内。同时女方还将男方是同性恋的事实告诉了男方的父母,造成男方父母生病住院。王先生为了从痛苦的形式婚姻中解脱出来,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被告张女士辩称,她与王先生通过形式婚姻网站互发帖子相识,因双方都想要个孩子,但双方又均是同性恋,故同意与他结婚生子。孩子在国外出生后,张女士得知孩子要在国外生活五年才能办理所在国国籍,故将孩子带回国内。现孩子年龄尚小,故不同意离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本案中,王先生不属于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范围,王先生于张女士分娩后一年内到法院起诉离婚不符合法律规定。最后,法院驳回了王先生的起诉。
对法律不太了解,但这种算不算是事实婚姻???
回复 20# saturnschnee

…这边基层法官很苦,既要考虑所谓政策要求,又要了解所谓群众需要…判案子的时候要是说错话,比如引用什么法学家观点什么的就会被革职(这种事情好多次了),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比立法还宽泛…默默的为法律垂泪啊…
政治、民意干预司法什么的的
私情影响判案什么的
可能都有吧…
哎~~
回复 18# 雪澈月霜

是我不了解大陸法律,也不了解大陸的司法......聽你說我才知道(怪不得你說沒辦法婚姻無效).....之前我一直沒考慮到國情,想說大家都是大陸法系,法理也不會差太多才是,難怪咱雞同鴨講了一陣子......
跟我學的相較蠻顛覆的,我們民法第1條就規定: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如果民法弄得那麼死板,我覺得不太好......容易不符社會期待,也容易有不公義之虞,可以想見漏洞會比較多......

不過不同的地方有不同地方的難處,會有這樣的情形,考量應該是擔心法官濫權吧......
小孩子是最不幸的。。
回复 17# saturnschnee


     我们这边关于假结婚的规定也是硬按照真的事实来的,特例至少现在还是没有出来,最高院也没有给出司法解释(这个大概就是所谓的实务补充…关于学说,除了处理国际法的案件…其他的在大陆法院不能直接援引学说的方法论来定案子,作为依据也不可以…突然觉得这边学法律真的很悲剧)来弥补法律的漏洞问题…
    关于假结婚,这边没法无效当然就只能默默的承认这个是有效的,然后,当事人默默的离婚…
    这边还有男的为了帮女朋友甲的同学乙的忙,和乙结了婚(为了给乙肚子里的孩子上户口…户口这个你应该懂得),然后男的就准备和甲出去旅游了,准备回来就和乙拿离婚证,然后两个人办证,但是路上出事故男的死掉了,回来,那个乙就把甲告了,让甲从那个男生买的房子里搬走,因为那个房子是男生的遗产,乙因为有结婚证,所以,法院就这么判了…
    哎,法律漏洞一大堆,有么有…都不好意思说什么
本帖最后由 saturnschnee 于 2011-10-13 12:21 编辑

回复 16# 雪澈月霜

我去査了一下,台灣婚姻無效的情形:
1.有民法第988條的原因
2.其他違反婚姻實質要件的情形
  例如:
  違反身分行為不得代理原則
  欠缺結婚意思的婚姻
  附解除條件的婚姻

你說的很正確的部分是,民法總則在意思表示的瑕疵原則建立在財產法的體系上,所以在身分法上多有例外規定和原則而不適用,譬如通謀或是錯誤,這一點我之前有忽略,所以我引用有錯誤......至於通謀虛偽的婚姻效力如何,因為身分法特別重視當事人真意,在台灣的通說,應該是違反婚姻實質要件而原則無效......如果當事人並沒有夫妻共同生活之婚姻本質意思,而是以通謀虛偽之意思辦理結婚登記(假結婚),結婚在原則上應屬於無效的婚姻......附上一個實務見解,關於通謀虛偽的身分行為,最高法院54年度台上字第3157號判決要旨:"通謀所為虛偽身分行為,除財產上之法律關係外,若係應絕對尊重當事人之意思者,如虛偽離婚,依其本質在當事人與第三人間均因意思之欠缺而當然無效,並不得適用民法第87條第1項之規定。兩造離婚係通謀而為之虛偽意思表示,依法自不生效力。"-->民法87條第一项規定,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原則無效,例外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在身分行為,照實務見解,應為絕對無效,對善意第三人亦無例外,而不再適用民法87條第一项......

大陸的婚姻法我沒有接觸過......但是我想應該也有一些學說和實務的見解去補充他吧?!台灣的婚姻相關規定,立法漏洞一堆,發展出一堆學說和實務見解......畢竟民法和刑法不同,並不排斥習慣法和法理......

PS.謝謝你讓我重新回去複習民法親屬篇......那裡我都快忘光光......差點就誤己誤人了......
PPS.如果大陸婚姻無效就死死規定4種,那能不能用撤銷婚姻的方式?!不然假結婚的問題要怎麼處理?!
回复 9# saturnschnee


    …表示身份行为和合同行为不是一回事,在台湾婚姻无效的要件只有三种:一是不具备结婚形式要件的婚姻,即未举行公开仪式和无二人以上之证人的婚姻;二是违反近亲属结婚限制的婚姻,如继父与继女结婚、公公与儿媳结婚,均属无效;三是违反禁止重婚规定的,后婚无效……可能是看的婚姻法的书不一样吧…
   大陆真的只有四种…而且只要后来要件被弥补也不能宣布当然无效…
这女的明显就是心机深,为了骗财哈,可怜的同志男,还是表跟异性在中国结婚的好。
造孽啊~~,我觉得2方都有错,最可怜的是孩子,父母有想过孩子的以后吗?
不厚道,就算要小孩也不能把别人是同性恋的事告诉别人家长啊,别人跑你家去告诉你爸妈你是同性恋你高兴的起吗,居然为了不离婚就这么做,就算不离婚人家也讨厌死你了,本来就只是协议结婚
这女的是不是自己掰回来了,然后赖上这男的了
辛辛苦苦快一年,一觉回到解放前,啥都不说了,你们懂的
女方不厚道啊 既然协议了怎么能告诉男方的父母呢 还让老人住院了
人生不如意十之八九
真的是很强大呀
本帖最后由 saturnschnee 于 2011-10-13 11:20 编辑

回复 5# 雪澈月霜

身分法上特別重視當事人的真意,通謀虛偽的意思表示應該解為無效,意思表示都無效了,遑論婚姻身分行為......這和性向什麼的,一點關係也沒有......而是結婚當時沒有結婚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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