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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一定要hold住:艾滋病携带者可以不带套吗?

本帖最后由 风云无际 于 2012-10-30 11:47 编辑

今天在微博上看到一条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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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林,1995年确诊感染了爱滋病毒并发病,被中国媒体称为「中国存活最久的爱滋病病人之一」。此人竟在微博上公开说:啥叫恶意传播呀?俺前晚跟一个小帅锅做爱,没告诉他我是感染者,算恶意传播吗?
并在天涯等网址劝导艾滋病人隐瞒病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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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公开为有艾滋病的同性恋者征集骗婚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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惹来一片骂声,他居然说:无论谩骂有多么狂野,我依然认为同性恋者和艾滋病感染者有权利去选择婚姻,无论对方是男性还是女性,都有权利去选择,没有人可以站在道德制高点去阻止,因为这是公民的权利,法律所赋予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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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微博是在尸姐——那个写《我忘了自己自杀的理由》的尸姐  的微博上截的图,后三条都是在孟林的微博上截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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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9# vivi的小阿狸

来自百度百科
简介
  孟林,被中国媒体称为“中国存活最久的艾滋病病人之一”,自从1995年确诊感染了艾滋病毒并发病以来,
    亲身经历和见证了艾滋病在中国横行肆虐的这场灾难。多年来,凭着对生命的景仰和执著,历尽艰辛顽强抗争,幸存到
  今天。
  2005年,他创办了“爱之方舟”艾滋病感染者信息支持组织。“爱之方舟”的办公室就坐落在佑安医院的感染科的住院部,主要帮助病人、家属和新诊断感染的朋友们提供心理咨询、支持和关爱。 2006年,他联合国内其他艾滋病感染者组织,创建了“中国艾滋病毒携带者联盟”。这是第一个艾滋病病毒携带者组织形成的全国性联盟,包括了7个区域60余个感染者组织。联盟秘书处为联盟成员提供技术支持、种子资金,加强感染者组织的工作网络建设。
  
中 文 名:        孟林        个人经历:        艾滋病感染者联盟秘书处 2006年11月至今
国 籍:        中国        爱之方舟感染者信息支持组织 2004年10月至今
民 族:        满族        主要成就:        2008年 获得“贝利·马丁”奖
出生日期:        1962年5月12日        2008年 获得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特别贡献奖
个人博客:       
新浪微博:        @孟林De小屋
个人介绍
  自从1996年初确诊感染艾滋病毒并发病以来,可以说孟林亲身经历和见证了艾滋病在中国横行肆虐的这场灾难,与此同时,也看到政府在改善感染者生存和治疗环境等问题上做了很多积极的努力,草根组织也大量涌现。96年初孟林在佑安医院住院,那个时候艾滋病还没有药物可以治疗,人们对于艾滋病尚普遍处于极度的无知和恐惧中,是徐莲芝把他一步一步从死亡的边缘拉回来,尽管当时社会环境较为恶劣,医疗药物也无法获得,但是徐莲芝从未停止过对孟林的帮助。孟林心中永远对这个慈祥的医生充满感激,在孟林看来,徐莲芝就像他的母亲,这也是为什么这多年来,让孟林能够鼓起勇气战胜自己,并和他的同伴一起并肩作战于艾滋病的防治工作的一个动力。目睹者感染者面临的境遇,孟林越发感到自己的责任重大,作为感染者必须团结起来,共同反对歧视和争取药物治疗的权利,事实上,也正是感染者的参与才能真正有效地做好艾滋病的防治。 
  孟林在2004年创建了爱之方舟, 目的就是鼓励感染者社区参与到艾滋病防治过程中来,使用各种途径和方式来获得感染者参与艾滋病防治的知识和能力。最初,他们只是基于网络论坛的交流以及组织一些活动,从那时起,孟林和同伴们已经在北京佑安医院工作。目前,他们得到了不同领域机构的资助,出版了《我们的声音》感染者工作通讯,一个表达感染者心声的自由平台。另外,鉴于国内尚无专门针对感染者的交流平台,开通了感染者在线聊天室,方便国内感染者的信息交流。
治疗经历
  ·95年下半年发病,出现各种机会性感染。没有医院接收。没有针对性药物。没有获得相关信息的渠道。遭到家庭、社会遗弃,孤独、无助、绝望、多次想到自杀。 ·坚持到96年春节,终于与佑安医院徐莲芝教授取得联系,当时佑安医院拒绝接收入院治疗。
  ·经过徐莲芝教授的多方奔走、呼吁,96年3月18日终于住进佑安医院太平间旁的一间小屋。住进医院后,医院一直拒绝为我提供必要的常规检测,如:血常规、胸透等。在这种情形下,徐教授凭着丰富的临床经验,为孟林进行了机会性感染和中医治疗。更重要的是给予了孟林慈母般的关爱和悉心的照料,使他摆脱了对疾病和死亡的恐惧,重新建立了活下去的勇气。
  ·96年下半年,身体每况愈下,此时何大一的“鸡尾酒”疗法在美国进入临床,徐妈妈通过各种关系为孟林联系到购买抗病毒药物的渠道。
  ·97年1月20日开始服用抗病毒药:NVP/3TC/AZT,此配方一直服用直2003年5月。
  ·因为长期服药的副作用,加之年轻医生经验的不足,2003年5月在医生的建议下停药。停药后不久,又出现机会性感染。CD4降至100左右。 降至100左右2003年11月在医生的指导下开始服用:施多宁/惠妥滋/赛瑞特。至2004年3月,因肝脏出现严重损害,医生将药调换为:施多宁/贺普丁/司它夫定。服用至2004年8月1日,不知何原因医生又建议停药。一个星期后,医生又建议孟林继续服用。后经耐药检测孟林已经全面耐药。
  ·2004年8月13日在国内外医生的会诊下,开始服用:Kaletra/Viread/Epivir(克立芝、替诺夫韦、拉米夫定)至今。
工作经历
  目前担任: 
  北京爱之方舟感染者信息支持组织负责人
  中国艾滋病病毒携带者联盟秘书处协调员
  中国全球基金项目国家协调委员会非工委代表
  曾经担任:
  2008年担任中国全球基金项目国家协调委员会感工委代表
  第六轮全球基金国家技术顾问委员会成员
  全球基金第五轮非政府咨询小组成员
  北京第六轮民间组织咨询小组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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呃,孟林是谁
新闻叙事模式的简单化形成的逻辑是:非黑即白,非善即恶,底层就代表着正义,弱者就代表着道德优势,权力就是恶的,体制就是罪恶的代名词。
说到艾滋病人的隐私权,其实这个问题挺有争议的。跟那个杀人犯向牧师告白的故事很像。
现在检疫部门只对主动申报的潜在患者进行检查,而且检查结果是对患者之外的所有人保密的。也就是说,即便查出来是艾滋,明知道对方有配偶,检疫部门也不能通知配偶。
其实觉得,对其他人保密也就罢了,反正也不传染。对配偶也保密,这不是害人吗?
但是这又可以推广到,如果接触就很可能传染的病,比如乙肝之类,是不是要公示呢?有一些职业比如幼师、医药卫生禁止乙肝病人从业。原因很容易理解,但是隐瞒病情上岗的人也不少,认为这些规定是歧视、侵犯了隐私权。
所以最终还是屁股决定脑袋吧。只是不知道既然乙肝可以向用人单位公开,为何艾滋不能向配偶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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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有权利结婚,但是没权利欺骗
网上叫得这么厉害,真觉得问心无愧很有本事现实中坦白试试看?不过是虚拟世界充大爷,实际上的小丑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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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看说跟小帅锅滚床单,我就在想这人是男是女——关注度有点怪不好意思。

查了一下,MS是个男的——好吧,这也不是重点。

百度时看到一个叫王秋实的律师博客里有写:艾滋病人是否可以对结婚对象隐瞒病情,所以转过来一下:

  微博上好几个人圈我,内容是:有权依法选择婚姻。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宪法第二章第四十九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对于这个问题,那原博敲的字对不对呢、单纯从法条上说,他所列举的条款都没有问题,因为就是直接的法条黏贴的。但是问题在于,这几条法条与他所要说的,艾滋病人或感染者对其结婚对象(未婚妻OR未婚夫)隐瞒病情是否可以的问题,是否有关呢?当然是无关的了。
   咱们稍微哦琐碎一点的从2个方面说一下这个问题,首先是知情权。
   我们都知道,我们现在实行的婚姻制度是自由、自愿结婚,而夫妻双方又必须相互忠实、相互尊重,这里体现的是完全的男女平等与尊重自愿的原则,而婚姻自由的真谛也就在于平等与自愿,自愿的一个最真切的基础就在于,发自内心的,通过对未婚夫、妻的了解,最终以内心的意愿来决定自身结婚与否的问题。而如何达到真切的自愿?那就要通过对对方的了解,在我们决定婚姻之时,对对方的身体、家庭、工作、经历、学历甚至是父母的情况都要有所了解,但对于其自身的健康、年龄、身高这种属于自然条件的事实是必然要有所了解后才可能决定的,这也是一种无需去过多表述的习惯,那么这些就是最基本的知情权,违反了这些知情权,如学历造假、工作造假、家庭情况造假等较轻微的当事人是可以选择离婚的,而如果一些比较严重的情况如患有特定传染病、无法生育、未到婚龄而谎称达到等情况就会有可能使得婚姻本身无效,这本身并非是对患病者的一种歧视,而是因为在婚前没有尽到如实告知的义务,没有尽到忠诚的义务,使得对方在不知实情的情况下错误的做出了判断,属于一种不真实的自愿。我还是要重申,这本身与歧视无关,而是对谎言与造假者的一种惩罚,虽然这种惩罚也根本无法弥补受骗者所受到的心灵创伤。
知情权与隐私权的问题,婚姻法明确规定了一些禁止结婚和婚姻无效的情况,其中就有一些属于疾病范畴。那么也就是说,这种配偶暂时不知道实情,而一旦知道实情要求宣布婚姻无效的情况是会受到法律保护和支持的,从此我们可以看出,配偶的这种知情权必须要凌驾于患者的隐私权至上。婚姻不等同于工作、求学、参军等其他社会关系也不等同于老师、朋友、同学这样的社交关系,它是真切的涉及到2个公民人生幸福的问题,而婚姻法规定的疾病又涉及到正常夫妻生活当中的方方面面,譬如性爱、伤病、生育,而一些传染病患者还涉及到结婚对象对未来可能感染的风险性判断,这是一种人生的取舍,而过多的保护隐私权,则必然的侵犯了另一方的知情权,也侵犯了另一方对未来的选择权,而在此抑制隐私权也并不意味着要把病人的患病问题公之于众,而是仅向特定的人也就是结婚对象透露,而此种透露也是出于知情权和对方对于婚姻判断的一种依据,那么这就是应当的,也是合理合法的,也不存在歧视和违规的问题,反而是不主动披露是违反义务的行为。
在法律的原则当中有一种原则是,不能以保护一种利益的理由而去侵害另一种利益,当医生要给传染病人手术时,病人必须告诉医生他患有何种疾病,以免感染大夫,而不能以我是来治疗阑尾炎的和其他疾病无关那是隐私而隐瞒,因为你的隐私权恰恰有可能使得他人的健康权受到威胁所以要如实告知,这也是在特定关系中隐私权受限的要求。同样婚姻中,任何人都有权追求幸福,不能因这事我的隐私权,我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我也有权追求幸福,而拒绝向结婚对象透露。要知道对方也有权幸福,而不仅仅是你一个人。
从另一点来说,隐瞒艾滋病会不会被宣告为婚姻无效?
答案是当然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被规定叫为指定传染病,而指定传染病根据母婴保健法第九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第十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从这里我们也可以看出,以母婴传播作为重要传播途径艾滋病如果不采用洗精或其他一些方式,而自然受孕的话那么婴儿基本就会成为先天的艾滋病携带者或感染者,而如果选择长期避孕或不生育的话,那本身就是对于健康伴侣生育权的剥夺,如果此时健康伴侣是知情的同意的,那么自然没有问题,但不知情同意的话,就可以适用婚姻法中规定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要求宣告婚姻无效。
而无论婚姻无效还是离婚,实际都是对伴侣的一种极其严重的伤害,不仅仅是可能的健康问题,也有心灵问题,这其实就是一种赤裸裸的欺骗。其实这不只是一个法律的问题,更是一个道德的问题,也是影响感染者自身生存环境的问题。
我们俗人其实可以接纳很多,包括贫穷的、残疾的、有疾病的人,但我们最难以接纳的是骗子,尤其是为了自身想要结婚的目的而不顾他人权益而做出的欺骗。
欺骗与疾病无关、与歧视无关,与人品有关,但会增加世人对其他无辜的感染者更深的歧视。


至于一夜情什么的,没有法律做保障,最多只能在道德上谴责而很难从法律上得到追究责任,中招估计只能自认倒霉了。

那什么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很重要!

人生如梦,一尊还酹江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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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子大了,真是什么鸟儿都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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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两性关系中隐瞒可传染的疾病的行为当然不道德,甚至我个人认为是犯罪,可惜不知道有没有相关的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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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是蓄意谋杀  恶心
~~更的文,自己都不会再去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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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百度上一搜都是对他的褒扬,北京爱之方舟感染者信息支持组织负责人   中国艾滋病病毒携带者联盟秘书处协调员   中国全球基金项目国家协调委员会非工委代表   曾经担任:   2008年担任中国全球基金项目国家协调委员会感工委代表   第六轮全球基金国家技术顾问委员会成员   全球基金第五轮非政府咨询小组成员   北京第六轮民间组织咨询小组召集人

他这么恐怖,周围的人不唾弃死他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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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然觉得婚检是很有必要的,要不然不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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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同隐瞒自己的性取向骗婚就已经够恶劣了,而这位竟然还是艾滋携带者岂不更恶劣?!其实就反问他一句话,如果对方这么骗你,你能理解接受吗?或者你的姐妹被男同艾滋携带者这么欺骗,你愤怒与否?!
冷暖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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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累个擦,这不就是自私自利到极点,伤害了别人后还说【全部都是社会的错】的典型么!
签名被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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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的传播渠道有一条就是性交,如果发生行为的时候不坦然告诉对方,其实质就是在隐瞒。你有你的权利,难道对方就没有知情权吗?
所以我不否定艾滋病患者可以有结婚的权利,但如果欺瞒对方,那就是恶意行为。
还有“考虑在不伤害对方的前提下,怎么不让女方知道他是同性恋和感染者的身份……”,结婚的男女双方是肯定有性生活的,难道那位男同胞能把自己掰直,能跟女性过正常的夫妻生活?如果做不到,那就是伤害了对方。所以我觉得这一点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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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人简直不是人,这样乱搞男女关系,也是自己成为感染者的原因吧。这样的人,你又怎么能指望他有什么道德心,为他人考虑呢?只能说关爱自己,远离一夜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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